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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评”涉嫌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时间:2024-12-24 01:49:11 来源:网络整理编辑:时尚

核心提示

尹斐袁记短视频热门业务教程网控评、刷分、浏览量作假,早已成为好多新影视剧开播前的“标配三件套”。日前,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留言咨询“电视剧控评是否合法?只留虚假的好的评价,完全不顾事实, 空间刷说说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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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评、控评刷分、涉嫌浏览量作假,违反空间刷说说评论早已成为好多新影视剧开播前的国反“标配三件套”。日前,不正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留言咨询“电视剧控评是当竞否合法?只留虚假的好的评价,完全不顾事实,争法发些客观的控评评价弹幕过不了多久都会被删掉。”就此,涉嫌价钱监督检测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官方回应称,违反“控评”涉嫌违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反可递交充足证据材料,不正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当竞这么,争法针对“控评”行为,控评网友能控告维权吗?

说控评违规有法可依

控评,俗称为“空瓶”,简而言之就是通过攻占评论后排、双击好评、劝删并举报恶评等一系列程序化的空间刷说说评论操作,来操控评论风向。在影视娱乐行业,个别影视剧上线前和播出过程中,制做方或出演名星的关注常常还会通过雇用“水军”刷好评的方法来进行影视剧的宣传,迅速攻占评论领地,对饰演作品或行为谈吐刷量控评,以期在“流量为王”的“互联网+”时代攻占更多的用户资本,换取更多的投入回报。现在,控评行为其实早已被觉得是行业内普遍存在的现象,但伴随着控评黑产的更加火爆,广大网友对其非议也愈强化烈。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鼓励和保护市场公正竞争秩序的一门行为法,要求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循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施行搅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控评行为的性质认定上,最可能适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为第八条和第十一条。其中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则引人误会的商业宣传,误导、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法,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则引人误会的商业宣传。”该条法律既能规制这些对自己的影视剧刷好评,并从中直接获取非法利益的影视剧方,又能严打受影视剧方雇用,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蓝色产业链。而第十一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捏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则欺骗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名声。”则主要针对对竞争对手的影视剧进行恶意评论和侮辱的刷黑评行为。

从控评行为的责任承当上,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可见违背上述规定的行为,均可能面临走政处罚或承当刑事责任。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施行虚假宣传行为的,由监督检测部门勒令停止违规行为,处2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0亿元以上200亿元以下的罚金,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施行商业诽谤行为的,由监督检测部门勒令停止违规行为、消除影响,处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0亿元以上300亿元以下的罚金。据悉,在刑事案件中,经营者对其所施行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诽谤行为均可能会被法庭裁定承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维权诉讼举证是关键

控评行为其实可能遭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但并不意味维权方就该行为提起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笔者在此提醒,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否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决定了案件事实是否能得到较为全面和真实的展示,并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其主张能够获得法庭支持。

一般来说,控评维权案件的诉讼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首先,上诉是否具有合法权益。其实伴随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模式的转化,在司法实践中,竞争关系的认定出现了由狭义的同业竞争关系向广义的竞争关系演变的过程。但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其实限定了竞争关系,在划分广义的竞争关系时,要避免不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边界。

例如,针对某剧的控评行为,什么主体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施行“损害其他经营者或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是否影视剧行业中的其他全部经营者甚或是作为影视剧受众的广大网友都可以提起诉讼呢?还是只有与该剧同一时期内上线,在票房和收视方面均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影视剧方能够胜诉?一般,法官在审查时,除了会考虑诉讼主体的身分问题,就会考虑该主体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可保护利益。如在抖音公司控告的某App中提供针对其平台用户虚假降低关注量、浏览量、双击量及评论量等付费服务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官认定抖音公司平台上的访问数据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抖音公司依托于其平台上的数据所获取的商业利益依法遭到保护。被诉帮助抖音用户对其作品的浏览量、双击量及评论量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易欺骗相关公众,并影响了抖音平台上数据的真实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所规制的行为。

其次,对被诉行为的举证是否充分。网路环境下,控评行为的施行方法颇为多样,虽然施主体也极具隐蔽性。对于维权方而言,网路取证具有较大难度;对于裁判者而言,对网路取证的真假认定同样也存在较大困难。例如,影视剧方的控评常常通过专门的推广团队,大部份内容甚至是以普通网友的名义发布的点赞不好的内容违法吗,在此情况下,怎样认定这种好评的内容是来自于专业化运作还是网友的真实感悟?又例如,影视剧方通过与影视发布平台合作删掉网友的恶意评论,但这种删掉记录等后台信息都是由平台方自行掌控,又该怎么获取和存证呢?再例如,要想达到证明影视剧方存在故意控评的目的,是否应该要求维权方证明刷好评或则删恶评的数目早已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倘若仅是针对极少数的评论进行操作,能够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也是值得商榷的。以上这种难点,除须要维权方竭力举证外,也须要裁判者在维权方尽到初步举证义务的情况下,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如限期被诉方提供自行把握的证据等方法,全面查明案件事实。

最后,上诉的权益是否因被诉行为遭到损害。对于维权方利益是否遭到损害的审查,属于一种可能性判定,即只要证明被诉行为可能导致维权方利益遭到损害即可,而无需证明损害结果早已实际发生。在控评案件中,假如维权方就能证明影视剧方通过故意给自己刷好评的形式占据了更多的用户观看,以至于可能增加同时期其他影视剧的受众量,即可认定维权方的利益可能遭到损害。

监管部门多次严打控评行为

针对网路黑灰产业链犯罪,网信办近些年来颁布了多项规定,如《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整治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帐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回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都对网路水军的刷帖控评行为有较为细化的规制。例如,严禁回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敛财,不得为攫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用有选择地删掉、推荐回帖评论等方法干预舆论,不得借助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法散播信息,干扰回帖评论正常秩序,欺骗公众舆论。

对于控评这些弄虚造假的把戏,监管部门也多次严打。就在新年前,网信办还举办了为期1个月的“清朗节日网路环境”专项行动,其中一项内容就是重点清查刷量控评行为,展现了坚决整治这种不良网路行为的心态。

控评行为从零星化到专业化、规模化的过程并非一日产生,也不可能通过一两个司法案件即能得以控制。在净化控评行为的过程中双击不好的内容违法吗,不仅司法机关提高审判质效外,还须要企业自身、行业商会、行政机关等多个主体协助共进。在此,笔者建议搭建行业商会桥梁,引导企业公正竞争;丰富行政服务措施,充分进行市场监管;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控评”涉嫌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作者单位:上海市西城区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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