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本人消费者保护法作业袁记短视频热门业务教程网
因而对协议法相关剖析尚有不足,金谷酒店集赞之后有时间再补。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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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转发助晚金谷国际饭店(坐落广州市洪山区民族东路307号)的免费官方陌陌公众号发布一则推文,该推文宣称只要将其推文转发至同学圈并在16日凌晨12点之前集满80个赞,元自即可免费发放168元自助早餐券一份,餐券且其官方公众号两次在评论区回复只有时间次序而没有名额限制。金谷酒店集赞因为该饭店距离校区近,国际且集赞难度不是推文非常大,在11月15日(周六),转发助晚我校中学生普遍课程安排较少的免费情况下,早上九时,元自饭店大厅接踵了100余人兑换自助早餐券。餐券至上午十时左右,金谷酒店集赞饭店宣称兑换名额已满,停止兑换。对此行为,机器软件刷关注饭店的理由主要有二:①参与集赞满足条件前来兑换自助早餐券的仍未消费不属于消费者;②酒店拥有最终解释权。下边针对酒店的上述两个理由进行剖析。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第1句: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订购、使用商品或则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可以觉得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消费者定位为:为生活消费须要订购、使用商品或则接受服务的人。这么,在这次风波中,朋友们大部份都只是参与了该饭店的集赞行为,仍未成功发放到自助早餐券,也仍未接受服务、使用商品,是不是这样就真的不属于消费者行列了呢?
其实这是不合适的,是不利于保护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公众参与其推文的转发集赞活动,即表明自己希望在该经营场所接受其服务,转发集赞行为是消费行为的必要前提,因而参与了转发集赞即可视为消费者。在免费尝尝、免费试用等形式的销售中,以及“他人”买单的行为,消费者和店家仍然存在消费关系。所以,很难说在集赞兑换的营销方法中,参与者不属于消费者或不存在消费关系。
在中国消费者商会发布2018年上半年全省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剖析报告中,上半年消费者投诉呈现出新的投诉热点。其中就有借助陌陌等社交平台,发布虚假让利促销信息挪用参与活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而可见,在理论和实践中,参与同学圈集赞的行为人都属于消费者,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店家承諾陌陌點贊就送禮品的行為屬於刑事上的「要約行為」,店家若做出「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的說明,則屬於「霸王條款」。如店家在活動的條款中並沒有明確兌獎的個數和截至時間,那麼該店家就應無限期把獎品兌換給消費者;假如該店家沒有及時給滿足條件的消費者兌換獎品,涉嫌欺詐。
从协议法角度而言买赞自助,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买卖协议关系,并且在“集赞免费送”的营销活动中,二者之间的关系更像是一种赠予协议关系(附义务赠予)。这么该协议是否创立?
依据《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签订协议,采取要约、承诺形式。依据《合同法》第14条结合第15条第2款,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别人签署协议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饭店的推文用于推销自己的自助餐,依据《广告法》第2条第1款,属于商业广告。且该广告的意思表示明晰,且其对象为不特定的大众,经受要约人的同意后即转发推选集赞的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因而,在你们转发推文时,即为做出承诺。此承诺不须要通知要约人,因而,在你们转发推文时,该协议早已组建。
当你们转发在同学圈的推文被双击至80及其以上时,受赠人的义务早已完成,此时,饭店应该兑换其自传早餐券,否则将构成毁约。
说该营销行为像是赠予协议,是由于在该活动中,大众并不是真正的“无偿”获得的。大众为了兑换其餐券买赞自助,即使没有付出资金成本,但也付出了劳力、精力和时间,实际上早已和活动店家构建了营销关系、甚至搭上了“人情债”,因而单纯的觉得其是赠予协议是不太合适的。其实,双方的协议创立且生效是毋庸置疑的。
2、关于“最终解释权属于饭店”这一说法,实则为霸王条款。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正交易权。消费者的公正交易权,指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公正交易条件的权力。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3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则服务,应该秉持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正、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26条第2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布告等方法,做出排除或则限制消费者权力、减轻或则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借助格式条款并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及其第3款: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布告等富含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终解释权属于饭店”的说法设定了不公正、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促使消费者在本就劣势的地位上愈发不利;同时,该说明的筹建其实是为了减少或减免饭店的责任,这造成了消费者的责任加重、限制了消费者的公正交易权。为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3款,该说明无效。
这么该饭店事后的解释是否属于对其要约的撤回或撤消呢?依照《合同法》第17条和第18条,要约撤回的通知应该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则与要约同时抵达受要约人;撤消要约的通知应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抵达受要约人。因为本次风波中,该宾馆是针对不特定公众发出的要约,其私自修改也发生了大部份人早已满足要求以后,所以不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消。至于协议的变更,则不予讨论。
在信息时代,同学圈集赞的经营行为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也迅速降低,集中表现在侵害消费者的公正交易权、个人信息权、知情权等等,为此,希望你们在参与类似活动时擦亮眼睛,并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合法维权。也希望经营者们可以诚信歉意,不要自砸招牌。
文中简体字部份引用新浪天津《微信双击消费成投诉新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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